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 11:33:15 阅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申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全市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科技部门要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牵头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指标条件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要对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财务指标条件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出具材料与事实出现较大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立即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初审程序如下:

(一)企业要在山东省科技厅规定的网上申报时间前15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包括近三年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复印件)分别报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初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完善修改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科技部门要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于网上申报开通时间前10天,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申请材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申报资料分别报市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采取查看资料与现场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市科技局、财政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正式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及光盘各一式两份),于网上申报截至时间前5天上报市科技局工业科。
    
 高新技术开发区参照本通知精神规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认定工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高企推荐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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