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方便企业选用合规中介机构,减少审计风险,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规定,经审查,现将2008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推荐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从推荐名单中选用中介机构,也可选用推荐名单之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企业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承担因资质问题产生的风险。 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要求,出具客观、公正、真实的审计报告,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认定或新发现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资格,已列入推荐名单的立即取消推荐,若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08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中介机构推荐名单(不含青岛) 山东省财政厅 2008年10月10日 点击下载: 相关附件.xls 新闻共 5649 字节 |